Abstract
<p>隨著國際經濟整合的演進,法定資本制於1990年首次移植到越南法律體系中:人們必須符合強制性最低資本額之要求,才能成立和經營公司,惟人們對其實際執行情況及其對促進經濟持續進步的調節作用尚存疑慮,因此,本文將從三個面向呈現研究分析之成果。首先,本文引介越南法定資本制度的歷史背景。其次,評估審視監管在商業領域中的作用,發現當前已經不具有必要性。最後,經過前揭分析,本文提出具體建議,期能改善越南所有投資者的情況,並為所有投資者建立一個更有效、更透明的法律框架,亦即廢除法律體系中強制性之最低資本額的要求。國家可以監管這些業務的存款資金、或要求這些企業在其經營過程中遵守強制性最低資本數額之規定,本文適當地解釋了強制性最低資本額之要求背後的理論基礎。</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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