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本文係應國際婦女法學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Women Lawyers-FIDA)之邀,在巴黎舉行FIDA-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femmes jurists-五十週年慶暨第二十七屆雙年會時所發表。僅將原文刊載,並將中文摘要誌之如下: 夫妻財產制經數世紀之發展,由傳統之基於社會文化與倫理觀念演進爲現代之基於新經濟架構與性別平等,卻仍存在著世界性之紛歧。儘管夫妻財產制可簡單地區分爲約定制度與法定制度或分別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但每一國所採制度互異,而同一制度之內容亦有差異,其複雜之多樣性變化,又必然引起法律衝突問題,在在影響夫妻間財產上之權益,亦且牽涉及第三人利益與交易安全。夫妻財產制,遂構成民法上以及國際私法上之重要課題。故本文乃以筆者三十二年前在法國所修習之羅馬法若干觀念爲出羅點,進而探討夫妻財產制由古至今所採制度之變遷,且以我國民法新舊親屬篇所採之夫妻財產制加以比較分析,並建議將法定財產制所採之聯合財產的管理權改爲由配偶共同管理,俾更符合男女平權原則,且更能增進家庭和諧。 國際私法上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的確定,則由學說加以分析批判其得失,並以我國一九一八年之法律適用條例與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有關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的規定加以闡釋,對涉民第十三條規定之得失予以檢討進而就法國、奧地利、瑞士、日本、以及英美等國國際私法上確定夫妻財產制準據法之最新發展趨勢作比較研究,最後將一九一七八年海牙有關夫妻財產制適用法律公約之重要內容予以剖析,以明國際間對衝突法則統一之努力。依據該公約,配偶仍得依常事人自治之原則指定適用之法律以作爲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並排除反致之適用。惟其選法之自由則受法定限制在指定時,配偶一方之本國法或常住居所地(慣居地habitual residence)法。且其所選擇之法律將支配夫妻財產之整體。該公約最重要之革新,則在於採夫妻財產制變動主義(mutability)。又該公約之重要性在於其可取代批准之會員國之衝突法則,且不容許有所保留,以便邁向國際間之合作與妥協。 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公布施行迄今已歷四十餘年。此其間,世界局勢多所變動,社會、經濟、家庭等結構亦有重大變革。歐美日等國近些年來均鑒於傳統之選法法則有背於性別平等原則,並以違憲論之,乃紛紛修法或制定新法,並以「配偶之屬人法」等中性字樣取代夫權至上色彩濃厚之「夫之本國法-住所地法」等字樣,以符配偶平權之原則。而我國選法法則,卻仍停滯於傳統之窠臼,顯然有違男女平等原則。除涉外親屬法部分違憲而外,其他選法法則亦多不合時宜。故筆者呼籲主管機關早日修法改革以符時代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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