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理性選擇制度主義、歷史制度主義和社會學制度主義等三種新制度主義近來在政治、社會和經濟學上成為顯學。雖然研究重點與分析途徑各有不同,對制度的定義也有廣狹之分,但多數的研究都將焦點置於制度如何影響行為者(組織或個人)的行為、其對整體(國家或社會)的政治、經濟及社會的影響,而少關心制度的變遷。因為制度變遷代表的是行為者影響制度,與前者的因果關係恰恰相反。我們在評論三種新制度主義關於制度變遷的論點後,提出「動態機制」論作為制度穩定和變遷的中介,並精緻化新制度主義對制度變遷的分析力。最後以1949年到1961年間台灣中央銀行制度的變遷個案研究為例,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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