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自由及開放原始碼運動發展二十多年之後,許多自由軟體已在各領域居於領先地位。鑑於自由軟體之優點,軟體開發者或硬體製造商於開發軟體時,常將自己創作之程式與自由軟體為不同程度之結合。因此,軟體開發者須考量此軟體結合之行為於著作權法上之定性、該軟體結合如何適用自由軟體授權、及該自由軟體授權條款是否有效等問題,以決定符合自己需求的軟體結合程度。 通用公共授權(GPL)是自由及開放原始碼運動中,捍衛軟體自由重要的利器。故本文之目的即係研究GPL適用於軟體結合之條款,是否符合著作權法之限制。第二章簡介自由及開放原始碼運動,第三章探討軟體結合於著作權法上之定位,第四章建立分析GPL中關於軟體結合條款之架構,第五章則從著作權法對於著作權人權利之限縮出發,探討GPL對於為軟體結合者所課予的要求或義務,是否符合著作權法之限制。第六章則回歸我國著作權法,討論軟體結合於我國之定位,適用GPL之結果與美國有何差異,並檢視GPL軟體結合條款是否符合著作權法之限制。 第七章為本文結論,認為我國應加強軟體結合性質之區分,且與美國著作權法制度之差異將影響軟體結合性質的判斷,因此,GPLv3雖係出於國際化而修訂,但仍未完全。慶幸的是,不論於我國或美國,GPL皆符合著作權法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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