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系统丰富多样, 资源富饶, 是保护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的重要区 域。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的生态环境自治立法权具有明确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 依据并具有正当性。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特别是30个自治州结合当地民族 的实际情况, 行使了生态环境自治立法权, 使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环境得以较为明显的改善。 30个 自治州除了在自治条例中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以外, 还制定了生态环境方面的综合性 单行条例和生态环境某一领域的专项单行条例。 但是生态环境自治立法中仍存在立法供给不足, 未 能充分发挥保护民族自治地方利益的作用, 生态环境修复方面的规定不充分等问题。 因而, 应提高 生态环境保护单行条例的立法理念, 加强生态环境方面的单行条例的制定与实施, 单行条例中应细 化生态环境修复方面的规定。

Full Text
Published version (Free)

Talk to us

Join us for a 30 min session where you can share your feedback and ask us any queries you have

Schedule a call